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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袁钲钲)市民刘辉涛原住在文化街11号的平房里,后因城市建设需要该房被拆迁。随后,刘辉涛在原址搭建了一间棚屋。锦江区城管执法大队以该棚屋系违章建筑为由将其拆除。刘辉涛认为,执法大队在拆除过程中有行政违法行为,遂将锦江区城管局起诉至法院。昨日,锦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认定棚屋系违建城管强拆
刘辉涛和弟弟刘辉平原住在文化街11号附11号的平房里。去年6月14日,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锦江区将该处平房拆迁。随后,刘辉涛在原址搭建了一间棚屋,一直住在里面。
今年4月,刘辉涛向双桂路街道办事处反映,拆迁房屋时未对自己进行住户安置,要求为其安置住房。5月15日,街道办事处给予答复,文化街11号附11号的房屋产权人是刘辉平,拆迁时拆迁办已与刘辉平签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安置了两套房屋,补偿标准符合市政府拆迁管理规定。街道办认为,刘辉涛不是房屋产权人,要求住房安置没有政策依据。街道办事处给予答复后,刘辉涛没有理会,仍旧住在棚屋里。
今年9月,锦江区城管执法大队认定该棚屋为违章建筑,予以强行拆除。
屋主:文书没盖章强拆系违法
11月底,刘辉涛以城管执法大队在强拆过程中有行政违法行为为由,将锦江区城管局起诉到锦江区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执法行为属于行政违法。昨日上午9时,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刘辉涛称,城管当初通知他拆棚屋时,他曾要求城管出示有关法律手续,遭到拒绝。9月29日,城管强行拆除了他的棚屋,并用汽车将他的家具等运走。事后,在刘辉涛的要求下,执法大队给他出具了一张《限期改正决定书》。
“决定书上没有盖章,就没有法律效力。”刘辉涛认为,执法大队强拆他的棚屋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城管:拆除行为程序合法
对刘辉涛的说法,城管方面不予认同。锦江区城市管理局制违办一名张姓工作人员称,刘辉涛的说法有很多不实之处。“我们了解到东延线二环路口北侧绿化带内有违建后前往调查,但刘辉涛拒不配合。在认定其为违章建筑后,我们于今年1月初通知了他,向他发出了《限期改正决定书》,要求其自行拆除,但他拒不拆除。最后,执法大队依法对违建进行强拆。”她说,强制拆除时,刘辉涛称自己没有收到《限期改正决定书》,执法大队又将手上的原件复印了一份给他。由于是复印件,可能有些地方不清晰,没想到刘辉涛以没有盖章为由,将城管局告上法庭。经过一上午的审理,法院将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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