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登记:1、初次申领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应当交验车辆,提交下列资料,《四川省非机动车牌证申请表》;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车辆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车架号拓印模;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
非机动车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非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凭证、资料、车辆的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等主要技术参数及外形特征进行审查,并与登记系统中的数据库进行比对。对符合规定的,核发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非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无效的;
(二)非机动车来历证明涂改的,或者非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非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非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非机动车不符的;
(四)非机动车未列入《四川省非机动产品公告》;
(五)非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标准不符的;
(六)非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2、变更登记:因非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非机动车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资料,《四川省非机动车牌证申请表》;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非机动车号牌;非机动车行驶证;新车来历证明;新车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证明;新车车架号拓印模;非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非机动车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确认非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和号牌,重新核发行驶证。
非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非机动车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应当于变更后向非机动车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资料,《四川省非机动车牌证申请表》;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非机动车号牌;非机动车行驶证;车架号拓印模。
非机动车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非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和号牌。非机动车档案应当密封,交由非机动车所有人携带,于90日内到住所地非机动车管理所申请非机动车转入。
申请非机动车转入的,应当交验非机动车,并提交下列资料,《四川省非机动车牌证申请表》;非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非机动车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查验并收存非机动车档案,确认非机动车,核发号牌、行驶证。
已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非机动车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非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填写《四川省非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非机动车管理所备案。
3、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的,现非机动车所有人和原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非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共同到登记地非机动车管理所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资料,《四川省非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现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非机动车行驶证;非车架号拓印模。
办理转移登记时,现非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且住所不在非机动车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可以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作为其身份证明,《四川省非机动车牌证申请表》上可以不用加盖单位公章,在盖章处注明“经办人,”并由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存入非机动车档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一)非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无效的;
(二)非机动车来历证明涂改的,或者非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非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非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非机动车不符的;
(四)非机动车未列入《四川省非机动产品公告》;
(五)非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标准不符的;
(六)非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七)非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4、注销登记:非机动车报废或灭失时,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时提交下列资料,《四川省非机动车牌证申请表》;非机动车号牌;非机动车行驶证;自行报废或灭失的书面说明。
非机动车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未灭失的号牌和行驶证。对因非机动车灭失无法交回号牌、行驶证的,非机动车管理所公告作废。
5、其他规定: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非机动车所有人向非机动车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号牌、行驶证的,应提交下列资料,《四川省补领、换领非机动车牌证申请表》;非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非机动车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非机动车登记编号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或者行驶证后,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
非机动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非机动车管理所更正。非机动车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予以确认。确属登记错误的,换发行驶证。需要改变非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非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
已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被盗抢,非机动车管理所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非机动车的各项登记。被盗抢非机动车发还后,非机动车管理所恢复办理该非机动车的各项登记。
非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非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代理人申请非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非机动车所有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
非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完毕非机动车档案转出但尚未办理非机动车转入前将非机动车档案损毁或者丢失的,可以向转出地非机动车管理所申请补建非机动车档案。
由代理人代理申请非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的,非机动车管理所审查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审查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将代理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存入非机动车档案。
非机动车档案从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保存1年后销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