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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部分用语解释
(一)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即《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非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和补领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
6、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7、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8、外国驻华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所是指:
1、单位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个人住所为其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
(三)非机动车获得方式是指购买、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等。
(四)非机动车来历证明是指,
1、在国内购买的非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非机动车销售发票。在国外购买的非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
2、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非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七)1日、2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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