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王建军)3月15日,资阳高新区召开“3·15”消费维权暨“春雷行动2023”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会上发布了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提示,并通报了一批“春雷行动2023”典型案例。
“选择卫生条件好,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健康证件齐全的餐馆就餐。”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就餐时还要留意收费标准和是否明码标价,结账时仔细核对账单明细并索要正规发票或收据,选购食品时要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购买生鲜、冷链肉制品,“应特别注意查看检验检疫证明”。
同时,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提醒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充值时,要保持理性消费,尽量避免一次性预存大笔金额。办理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消费卡的适用范围、有效期限、服务项目等细节,不要轻信口头承诺。购买直播带货商品时,要留存相关凭证,购买时应有意识地截屏保留相关原始数据,收到商品时当场查验货物,查看商品是否与网站图片及宣传信息一致,确认无问题后再签收快递。
下一步,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将围绕“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办案理念,突出重大案件尤其是民生案件的查办,让违法者心有所畏,在维护执法权威的同时把握监管执法的时度效,争取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资阳高新区“春雷行动2023”典型案例:
一、查办资阳市雁江区某药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案情介绍:经监督检查发现,涉案某药店药柜内部分涉疫药品未明码标价。
处理结果: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72元、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查办资阳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磷肥—过磷酸钙行为案。
案情介绍:根据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检验报告》,高新分局依法对资阳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磷肥-过磷酸钙行为开展调查。经查,该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共计生产不合格磷肥-过磷酸钙59吨,分别销往简阳市、资阳市雁江区,销售价格为每吨670元,销售金额共计39530元,获利59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给予该化工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590元、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查办资阳市高新区某超市销售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预包装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3年1月29日,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对高新区某超市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超市货架与库房存放5个种类共22袋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销售经营的上述过期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085元,获销售收入574.4元。
办理情况:当事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已扣押了全部过期食品,目前此案正在办理中。同时,执法人员针对投诉人诉求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应依法赔偿一事进行了现场调解,执法人员支持消费获赔诉求。经调解,该超市负责人向消费者赔偿过期食品货值十倍金额。
四、查办食品案件免予行政处罚行为案。
此外,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在处理一批食品案件中,发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查,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其进货渠道合法,查验了真实、合法的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地证明、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能提供该批产品的购进票据,能够清晰反映出食品的流转轨迹追根溯源,充分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来源的事实。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2023年2月1号正式实行的《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依法给予当事人免于处罚。